2019年3月28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滨州市2019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方案指出,2019年全市城市(县城)完成新增清洁取暖150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建设18.8万户。积极推动用户侧建筑能效提升,实施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175.2万平方米,农村建筑围护结构改造6610户。
方案要求,积极地推进生物质能清洁取暖试点及其他清洁取暖方式改造。支持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地区在2018年度生物质取暖改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物质收储、加工、配送体系,着眼长远,超前谋划,保障生物质供应。鼓励浅层地热能清洁能源取暖。各县(市、区)结合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利用状况,合理确定改造区域、村居(小区)并制定实施方案。
★ 采用生物质分散取暖的,炉具一定要符合达标排放要求。每套炉具最多补贴2000元,市、县(市、区)按1:1承担,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补贴。
★ 对村民取暖用生物质燃料实施补贴,每吨补贴6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吨。市、县(市、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
★ 鼓励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根据集中户数按照以上政策给予补助,并按集中取暖户数每户再补贴3000元,用于村内供暖管网建设,市、县(市、区)按照1:2比例分担。同时,对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的,自2019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2019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2019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圆满完成2019年度清洁取暖建设任务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和《滨州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推进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把实施清洁取暖建设工作作为防治大气污染、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为建设富强滨州作出贡献。
1.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各县(市、区)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设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本,规范建设运营。
2.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结合地方实际和能源结构,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生物质则生物质、宜其他清洁能源则其他清洁能源,实施复合供能、多能互补、清洁用能。
3.合理负担、惠及民生。最大限度地考虑政府、企业、居民承担接受的能力,政府、企业、用户三方合理分担,政府惠民生、企业见效益、群众得实惠,把好事办好。
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滨州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建设,2019年全市城市(县城)完成新增清洁取暖150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建设18.8万户。积极推动用户侧建筑能效提升,实施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175.2万平方米,农村建筑围护结构改造6610户。主要工作要求如下:
各县(市、区)按照因地制宜、成方连片、分类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基础设施情况及各类能源供应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区域、改造村居。其中,对于热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鼓励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对于生物质能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鼓励采用生物质能源进行供暖;对于燃气基础设施薄弱、电力基础设施较好的地区,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等“煤改电”改造方式;对于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鼓励使用天然气取暖方式;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利用工业余热等各种方式来进行供暖。要根据电源、气源情况科学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改造,特别是“煤改气”要本着“先合同后改造”的要求,依据签订气源合同情况确定改造计划。
1.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在集中供热覆盖的地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要全面统筹热源平衡,科学编制、修订供热专项规划,优化管网布局,尽快辐射周边,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要结合当地供热发展规划及热源情况,按照供热负荷能力合理确定集中供热改造村居(小区);确定改造区域、村居(小区)后,立即组织推进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确保按期供热。
2.合理确定“煤改气”改造。要按照“以气定改”原则,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特别是各管道燃气企业,要与上游气源企业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并保证严格履行协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按照经营区域,与各管道燃气企业签订保质保量供气协议,根据供气协议确定“煤改气”改造方案和实施计划。
3.积极推进“煤改电”改造。及时组织供电企业组织电网排查,进行电力系统升级改造,根据电网实际承担接受的能力确定“煤改电”改造区域。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分散式电供暖,积极倡导集中式“煤改电”模式,科学发展集中电锅炉供暖,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能效比高、节能环保的取暖设备及其它新型设备,发挥电能高品质优势,充分的利用低温热源热量,提升电能取暖效率。
4.积极推进生物质能清洁取暖试点及其他清洁取暖方式改造。支持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地区在2018年度生物质取暖改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物质收储、加工、配送体系,着眼长远,超前谋划,保障生物质供应。鼓励浅层地热能清洁能源取暖。各县(市、区)结合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利用状况,合理确定改造区域、村居(小区)并制定实施方案。5.加快推进城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将用户侧建筑能效提升作为清洁取暖的重要方面,在城镇,深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降低供热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建筑品质和能效水平;在农村,开展既有农房节约能源改造试点,提高清洁取暖改造效果,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各县(市、区)要严把企业准入关,依法按规选择资金实力丰沛雄厚和运营经验比较丰富的大型规模化企业承担清洁取暖建设任务,不得选用规模较小、实力弱的企业承担建设任务,严禁因选择无力承担供暖任务而影响群众供暖的现象出现。各县(市、区)按照程序,依法组织选用清洁取暖设施,并研究措施加强对清洁取暖设施的后续维护。严格落实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精心组织施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未经合法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清洁取暖建设推进任务,在前期上报的清洁取暖面积和户数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确定各种改造方式的详细清单,建立台账,制定实施计划,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工作。
(二)时间安排。对于清洁取暖建设,各县(市、区)在采暖季结束后尽快开工建设,在完成2018年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新增任务的基础上,于10月10日前全面完成2019年工程建设任务,10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调试工作,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对于城乡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各县(市、区)须立即确定改造村居(小区)和项目,抓紧实施,于4月底前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21.2万平方米(滨城区),农村建筑围护结构改造3000户,剩余改造任务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建设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建设推进计划做好施工组织工作,督导集中供热、供电、燃气等相关企业加大投资建设力度,倒排工期,加快清洁取暖建设工作进度,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改造任务;协调乡镇(街道)、村居(小区)积极努力配合工程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四)考核验收。要依法严格按照各类工程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改造一批、验收一批,不达标的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拨付,并及时规范存档。各县(市、区)要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逐户验收,市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验。对未按规定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五)管护机制。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对已完成的村居(小区)等区域查缺补漏,巩固改造成果。同时,不断健全县、乡、村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落实、费用保障、能源供应、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及村(居)安全员培训、入户检查检修等制度,做好后续服务工作,防止停气、停电、设施损坏、废弃闲置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1.村居(小区)内管网建设、户内灶前阀前所有燃气设施(含燃气计量表、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灶前阀)安装,财政奖补3000元/户,市、县(市、区)按1:2承担。
2.用户室内购置安装燃气壁挂炉、散热设施的,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市、区)按1:1承担,不足资金由用户承担。
3.自2019年起,对本年度改造用户在采暖季(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20日)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1元,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即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继续对2017年、2018年实施清洁取暖“煤改气”改造用户给予运行的成本补贴。
1.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费用,实行一次补贴,按照46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市、县(市、区)按照2:3比例分担,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对采取集中式煤改电取暖按集中户数给予奖补。
2.“煤改电”价格政策按照鲁发改价格〔2018〕1269号文件执行,其中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自2019年起对本年度煤改电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
3.对煤改电用户生活用气,自2019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石油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用户,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2:3比例分担。
4.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行煤改电采暖的,按照实际用电量由县(市、区)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次煤改电工程补贴范围。
6.继续对2017年、2018年实施清洁取暖“煤改电”改造用户给予运行的成本及液化气补贴。
1.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主管网和村居(小区)内换热站(村居提供土地)的建设,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市、区)按1:1承担。
2.村居(小区)内供热管网建设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小区)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市、区)按1:1承担。
3.用户自行负责室内暖气片等散热设施的购置安装,县(市、区)财政补贴1000元/户。
1.采用生物质分散取暖的,炉具一定要符合达标排放要求。每套炉具最多补贴2000元,市、县(市、区)按1:1承担,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补贴。
2.对村民取暖用生物质燃料实施补贴,每吨补贴6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吨。市、县(市、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
3.鼓励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根据集中户数按照以上政策给予补助,并按集中取暖户数每户再补贴3000元,用于村内供暖管网建设,市、县(市、区)按照1:2比例分担。同时,对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的,自2019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
市级财政在“煤改气”“煤改电”、生物质取暖运行补贴的基础上,分别对困难群众(扶贫、民政部门认定)增加0.5元/立方米、0.1元/千瓦时、300元/吨的运行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另外,各县(市、区)也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经济困难家庭的清洁取暖问题。
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约能源改造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60元,市、县(市、区)按2:8分担,外窗由住户自行投资改造。农村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每户按取暖面积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80元,市、县(市、区)按2:8分担。改造资金不足部分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由农户、受益居民等承担。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洁取暖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资金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行为的,除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外,市财政不再逐年给予该县(市、区)补贴。
在滨州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滨州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负责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清洁取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清洁取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情况并做好后期维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按照市里做法,完善建立工作机构,将清洁取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点工作,倾斜人力物力,搞好组织实施,加强协调督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编制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发展规划;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滨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协调推进工作。与省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办公室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做好电力、天然气运行保障服务工作,确保“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能源供应需要;编制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压非保民”措施;督促所辖区域用气企业和供气企业全面签订各年度及采暖季的供用气合同。负责全市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参与做好油气供应保障方面的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负责推进清洁供暖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加强生产制造和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有序推进生物质取暖改造的组织实施及散煤治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滨州市清洁取暖工作支持,落实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市级补贴配套资金,研究提出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使用办法,保障清洁取暖办公及验收、评估经费,做好清洁取暖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考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用地保障,快速推进地热能在供暖领域的开发应用;负责清洁取暖有关的管道、管线和场站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建设推进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有序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公司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指导各县(市、区)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积极地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市委网信办负责清洁取暖的舆情处置,引导社会支持配合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分散燃煤小锅炉的清理取缔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设备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清洁取暖用燃气表的检定和能源供应价格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国网滨州供电公司负责清洁取暖城乡配电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煤改电”需要。
以上市直部门、单位职责根据山东省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及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随时调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清洁取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清洁取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情况并做好后期维护管理工作。
坚持改造一处,巩固一处的原则,对因个人原因未实施改造的居民,今后再提出改造申请,不再享受任何补贴性政策;已实施清洁取暖建设的居民,在核发补贴资金前须签订承诺书,保证不会再使用散煤取暖。居民承诺书作为核发到户补贴的基础材料,加强日常监管,已完成清洁取暖建设的用户(包括房主和租住户)仍使用散煤的,取消各类补贴。
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督查机制,采取按时进行检查、重点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清洁取暖建设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各县(市、区)要逐村居(小区)、逐乡镇(街道)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及时统计、上报改造工作情况。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要依据各县(市、区)清洁取暖建设任务及考核办法,严格督查,对工作不到位、行动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重点督办,及时查处、应对相关信访、舆情,确保改造工作取得成效,确保按时达成目标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市传媒集团要充分的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和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清洁取暖建设工作的认识和认可度,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各有关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增设服务机构或网点,配备专业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各类用户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