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未从头报批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私行开工建造(2019年9月24日我局现场查看时,发现你单位新增一台木材归纳破碎机,未在已处理的《彭州市碧林木材加工厂项目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范围内,且不能供给新增加的设备相关环保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彭环罚告字〔2019〕68号),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申辩。你单位在规则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处以新建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949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玖元整)。
上述金钱于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缴款方法: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议书到银行货台缴至:彭州市财政局;账号:8823;开户行:工行四川省彭州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工作区)。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决议,可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中止本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经查,你单位经过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2019年9月5日我局现场查看时,发现你厂内有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该工人作业工位未设置集气罩及抽排风体系,发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则,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彭环罚告字〔2019〕64号)、《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彭环罚听字〔2019〕36号)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请求听证。在规则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
你单坐落规则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所提陈说申辩定见不影响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建立,我局在处理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案子中确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凿充沛、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查办程序合法、处分品种和起伏恰当。但考虑到你单位的整改状况和定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上述金钱于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缴款方法: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议书到银行货台缴至:彭州市国库会集付出中心;账号:61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州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工作区)。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决议,可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中止本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